在維州被控跟蹤騷擾罪會怎麼判?
跟蹤騷擾(維州《1958年刑法》第21A條)最高可判10年監禁,在裁判法院審理的單項控罪最高2年,約95%的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。反覆發訊息、在網上發佈關於對方的內容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。相關修訂自2026年4月26日起生效,行為日期決定適用哪個版本。錄口供前先找律師。
跟蹤騷擾(stalking,香港一般稱「纏擾」)的指控,經常源於感情破裂、職場或鄰里糾紛,或網上聯絡愈演愈烈。這類控罪經常與違反干預令一併出現。關鍵問題通常是:有否構成「連串行為」(course of conduct),以及您當時的意圖是甚麼、本應明白甚麼。
重點
- 跟蹤騷擾(維州《1958 年刑事罪行法》第 21A 條)最高可判監禁 10 年;在裁判法院(Magistrates’ Court)審理的,單項控罪最高 2 年。
- 2011 年至 2020 年被判刑的跟蹤騷擾案件中,約 95% 在裁判法院處理。
- 網上行為,例如反覆傳送訊息、在網上發布有關對方的內容、追蹤對方的上網活動,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。
- 跟蹤騷擾罪的修訂自 2026 年 4 月 26 日起生效,行為發生的日期可能決定適用哪一個版本的法例。
法例如何規定
根據維州《1958 年刑事罪行法》(Crimes Act 1958)第 21A 條,控方必須證明您作出了連串行為(course of conduct),其中包括一種或多種法例列明的行為,例如:
- 跟蹤對方;
- 以任何方式聯絡對方;
- 在網上發布有關對方的內容;
- 追蹤對方的上網活動;
- 在對方住所或工作地點附近徘徊;
- 作出威脅,或使用辱罵性的言語;
- 監視對方;
- 以任何其他可合理預期會造成傷害或恐懼的方式行事。
「連串行為」一般是指在多於一個場合發生、或持續一段長時間,並顯示目的上有連貫性的行為。
控方亦須證明過錯元素(fault element)。大致而言,是以下其中一項:您有意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(包括自我傷害),或有意令對方為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感到恐懼;您知道自己的行為很可能產生這種效果;或您本應明白自己的行為很可能產生這種效果,而且確實產生了這種效果。
2026 年的修例
《2026 年司法立法修訂(家庭暴力、跟蹤騷擾及其他事項)法》(Justice Legislation Amendment (Family Violence, Stalking and Other Matters) Act 2026)於 2026 年 2 月 10 日獲御准(royal assent),其中有關跟蹤騷擾罪的修訂自 2026 年 4 月 26 日起生效。修訂重新編排第 21A 條,釐清「連串行為」這項元素,列明不同的過錯程度(故意、罔顧後果及客觀標準),並把傷害或威脅傷害動物納入跟蹤騷擾行為。
修訂亦把「被告不得親自盤問某些受保護證人」的規則擴展至跟蹤騷擾案件,並明確把跟蹤騷擾納入家庭暴力的定義。適用哪一個版本的罪行,取決於行為發生的時間,因此這是我們每宗案件一開始便須核實的事項。
最高刑罰
- 跟蹤騷擾(第 21A 條):監禁 10 年。
- 在裁判法院審理的跟蹤騷擾:單項控罪最高監禁 2 年。
- 違反家暴干預令或個人安全干預令:最高監禁 2 年;較嚴重的違反家暴干預令罪行,最高 5 年。詳見違反干預令。
案件程序:一步一步看
- 投訴及調查。警方通常會收集截圖、通話紀錄、社交媒體紀錄,有時還有裝置或定位數據。問話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見。另見錄口供須知(英文)。
- 干預令。警方或對方可能同時申請干預令。干預令申請本身屬民事程序,但違反干預令即屬刑事罪行。詳見干預令。
- 起訴及保釋。保釋條件幾乎一定會禁止聯絡對方,包括網上聯絡及透過他人聯絡。詳見申請保釋。
- 裁判法院首次提訊(first mention)。大部分跟蹤騷擾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。
- 控方證據冊(brief of evidence)。我們會核對訊息紀錄是否完整、有否上文下理,以及是否真的由您發出。
- 磋商、抗辯或認罪。有時可按範圍較窄的案情,或以較輕的控罪解決。
刑罰與實際可能的結果
量刑諮詢委員會(Sentencing Advisory Council)2022 年 3 月的報告《維州跟蹤騷擾罪的量刑》(Sentencing Stalking in Victoria)涵蓋 2011 年至 2020 年,發現:
- 約 95% 的跟蹤騷擾案件在裁判法院判刑;
- 裁判法院 32%、較高級法院 82% 的跟蹤騷擾控罪被判監禁;
- 截至 2020 年的五年內,裁判法院 68% 的案件被標記為家庭暴力;
- 裁判法院 39% 的案件同時涉及違反家暴干預令或家暴安全通知(safety notice)。
這些數字早於 2026 年的修例。法院會考慮行為持續多久、對對方造成的影響、有否違反法院命令、有否威脅或追蹤、您的精神健康狀況及悔意,以及您是否已經停止。情節較輕的,附帶治療條件的社區矯正令(community correction order)十分常見。
其他後果
- 干預令。法院可能在一定期限內頒發家暴干預令或個人安全干預令,對聯絡、地點及電子追蹤設定條件。
- 簽證。非澳洲公民被定罪,可能因聯邦《1958 年移民法》(Migration Act 1958)第 501 條的品格審查(character test)而影響簽證;被判監禁 12 個月或以上,在全時間服刑期間簽證會被強制取消。詳見刑事案件對簽證的影響。
- 就業。跟蹤騷擾定罪會出現在警方背景查核中,可能影響涉及弱勢人士的工作。
我們如何協助
- 有關行為是否構成「連串行為」,還是只屬零散的幾次聯絡。
- 您當時的意圖是甚麼,以及處於您位置的人本應明白甚麼。
- 訊息紀錄是否只選取了一方,欠缺對話的另一面。
- 某個帳戶或裝置是否真的可與您聯繫起來。
- 法定抗辯:2026 年修例之前,第 21A(4A) 條為以下情況提供抗辯:在合法業務或專業(包括新聞工作)的正常運作中、為勞資糾紛、或在政治活動或討論中,在沒有惡意下作出的行為。我們會核實適用於您案件的版本如何處理這類行為。
本所 Chua Tan Associates(蔡慶偉律師事務所)自 1990 年起在墨爾本執業。主理律師 Justin Chua(蔡智勳)可全程以國語(普通話)與您溝通,案情、證據及您有哪些選擇,都會以中文向您解釋清楚。如您持有臨時或永久簽證,本所的移民法專科律師(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)可就案件對簽證的影響提供意見,刑事與移民兩方面一併考慮。
常见问题
反覆傳訊息也算跟蹤騷擾嗎?
算,如這些訊息構成連串行為,而控方能證明您有所需的意圖,或您本應明白這些訊息會造成傷害或恐懼,而且確實造成了。
網上跟蹤騷擾會被區別對待嗎?
不會。以電子方式聯絡對方、在網上發布有關對方的內容、追蹤對方的上網活動,均屬第 21A 條的範圍。行為在維州發生而對方身處別處,或情況相反,這項罪行亦可能適用。
被控跟蹤騷擾會坐監嗎?
不一定。大部分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,社區類判令十分常見。如涉及威脅、違反干預令,或行為持續很久,被判監禁的機會便較大。
跟蹤騷擾與違反干預令有甚麼分別?
違反干預令是做了干預令禁止的事。跟蹤騷擾是獨立的罪行,關乎連串行為及意圖,無須有干預令存在。兩者經常一併被起訴。
2026 年的修例對我的案件有影響嗎?
可能有。修訂自 2026 年 4 月 26 日起生效,適用哪一個版本,取決於行為發生的時間。如行為跨越這個日期,更須逐項核實。
相關頁面:墨爾本刑事律師(中文首頁)、干預令、違反干預令、傷人罪、刑事案件對簽證的影響。英文原文:Stalking Charges in Victoria。另見:錄口供須知(英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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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頁所述的刑罰及程序,反映截至上方所示審閱日期的維州及聯邦法律。法定最高刑罰極少被判處;每宗案件的判刑,均取決於該案本身的事實。